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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04-15浏览量:

校研20257


为锚定开放式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促进我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进一步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范围包括:

(一)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三)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3个月以上(含)的出国(境)博士、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并应邀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第二条 申请人须为我校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处分;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三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来源: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由省留学管理部门资助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由学校的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国家奖助学金及导师的科研经费共同承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由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承担。

第四条 优先支持本博贯通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和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其他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1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或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1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或累计不超过6个月(含)的联合培养资助。

海外联合培养基地选派的学生,其资助期限按《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海外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化学工程与技术、机械工程、矿业工程、材料科学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等承担双一流建设任务的学科,每年参加国际交流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数量不低于本年度本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1/2;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每年参加国际交流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数量不低于本年度本学科博士招生人数的1/4。鼓励各学科派出硕士研究生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以及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经费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资助科研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基金委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二) 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提供录取证明,出国机票、签证等复印件材料。

(三)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

1.《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申请书》(14份)。

2.《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经费审批表》(12份)。

3. 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邀请信(接收函)。

国(境)高校须为教育部留服中心网站公布的学校www.cscse.edu.cn)。接收机构为国际著名大学或顶尖学科(QSTimesARWU世界大学排名前200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者优先。

邀请函内容须包含联合培养的研究方向,且与研究生本人专业密切相关。预计年内出发但尚未获得正式邀请信(接收函)者可暂缓提交,但须在赴国(境)外前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4. 英语(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符合外方单位要求的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雅思5.5分及以上、托福80分及以上、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个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持有非英语国家的其他语言成绩资格证明。

5. 研究生入学以来的科研成果复印件。

6. 中外双方导师共同签署的联合培养研修计划。

7. 外方导师个人简历。

8. 包含本人导师在内的专家推荐信2封。

(四)国际学术会议:

1.《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申请书》(1份)。

2.《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经费审批表》(1份)。

3. 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4. 拟发表论文全文及会议背景资料。

5. 大会上作口头报告的证明。

6. 已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申请时间根据资助项目的时间要求确定,国际学术会议根据具体会议时间随时申请。

学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推荐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申报学校及学科排名、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录取。

录取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最终名单。

第三章 出国()前备案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在获得出国()签证(签注)后,在出国()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责任书》,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交至研究生院备案。未经备案的视为放弃资助资格,不予报销经费。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经费核发

第十条 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标准及使用说明

(一)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筹资金资助相关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二)获批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资助标准和报销内容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执行,优先资助当年申报过CSC、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但未被录取的人员。

总经费的60%由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承担,其余由国家奖助学和导师的科研经费按照1:1的比例承担,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研究生不能同时享受学校的资助。

(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学生,全额资助会议注册费;参加国()外会议的学生,另行资助往返国际交通费;资助总额度:港澳台地区每人最高5000元人民币,亚洲国家和地区每人最高10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和地区每人最高1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资助经费支付和管理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由院统一管理和支付,由学院负责以人民币形式报销发放。

(一)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

1.获批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出国(境)前凭护照(通行证)首页和签证(签注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向院申请发放资助经费的30%

2.研究生抵达外方学校后通过邮件的形式(抄送导师及学院)提交相关的出入境记录(扫描件)和购买国(境)外保险(扫描件)申请发放资助经费的30%

3.研究生在归国返校后提交相关材料,向其发放资助经费剩余的40%

4.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学业回国的学生,须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按未派出月资助经费退还)。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学生:凭会议邀请函、机票等的复印件申请发放资助经费。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派出及归国后的事项

1. 研究生不得随意更改留学单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按规定缴纳外方学校的费用及购买相关保险。

2. 研究生在外期间的管理由其派出前所在学院承担主体责任,研究生需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与导师、所在学院保持联系。

3. 不得无故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须双方学校审批后,方可回国。

4. 需延长留学期限的研究生,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间内不享受学校的资助。

5. 研究生归国后须在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报到,同时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联合培养报告书》、在外期间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以及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6. 学分互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是学校评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放办学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依据,学院及导师派出人数将作为下一年招生计划的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015日印发的《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校研〔20192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