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校研〔202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分为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且通过答辩;
3.在学期间科研水平的要求根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必修环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或对实际工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六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必修环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答辩材料(硕士、博士)包括:基本信息表、个人培养计划、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评议书、中期报告、中期检查表、学术报告及科研情况表、预答辩会记录表、成绩单、研究生业务鉴定和学术论文评语、论文答辩申请表、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答辩决议书、表决表(含5张表决票)、学位申请审批表、论文评阅书、论文修改情况表等。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评阅的具体办法根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九条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学位论文答辩会由学位授权点组织进行,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校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日期内做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整理全部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2024〕16号)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