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校研〔202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加强研究生外聘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聘导师在 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中的关键作用,着力造就一支高层次、高 水平、高质量的研究生外聘导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外聘导师应政治立场坚定、爱党报国,业务精湛、学养深厚、作风一流,热心育人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外聘 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能认真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外聘导师职责
(一)外聘导师应与学校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全过程培养,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
(二)外聘导师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 文工作涉及的实践内容,学校导师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涉及的科学研究内容。在研究生入企实践阶段,外聘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实践工作、取得高水平成果创造条件。
(三)外聘导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活动,参与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制定,为研究生开设实践型课程或专题讲座,积极认真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四)外聘导师在聘期内应完成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科研项目和进账经费。
(五)若外聘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须按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外聘导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 偿。
第三章 遴选和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外聘导师原则上应来自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或研发力量雄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或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议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一)外聘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在学术研究上有很高的造诣,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
(二)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体条件由学院和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研究生外聘导师聘任与解聘
(一)聘任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核批准,如本人已是研究生导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直接增列为相关学科的兼职导师。如本人不是研究生导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二)外聘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院均可提出解聘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解聘,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研究生院组织签订解聘协议,如其名下有在读研究生,研究 生院协调更换外聘导师。
第六条 聘期原则上为 5 年,研究生院组织签订聘任协议。聘任期满后拟继续聘任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外聘导师与校内合作导师共同招收培养研究生,占用学院招生指标。校内合作导师是共同招收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及相关学生工作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原则上一位外聘导师指导在读研究生不超过 5 名。外聘导师聘任期满且不再续聘的,如名下有在读研究生,应指导至学生毕业或与学校导师协商更换外聘导师。
第四章 纪律和考核
第九条 外聘导师聘任期间应遵守以下岗位纪律:
(一)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言行。
(二)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三)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四)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评审和答辩。
(五) 不得有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
第十条 学院每年开展外聘导师书面述职,进行人才培养质量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培养成效、学生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招生、下一次续聘的主要据。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外聘导师,研究生院视情 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解除聘任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 严重的, 由研究生院向其所在单位正式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年两次。申请人年龄 等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5 月 31 日和 10 月 31 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