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12-14 11:11:13 访问次数: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由委员会中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申诉、受理、复查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处理。

(二)申诉书应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由本人直接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受理工作。学生撤回申诉且学校也终止申诉程序的,自原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的,如学生又申请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规定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申诉书。

第十三条 复查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当;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之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原认定的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过错;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接受学生申诉后,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查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举证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原举证部门或单位没有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将视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并作出复查决定。

(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在书面通知申诉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重新处理。

1.适用规定不当的;

2.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过错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在3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申诉调查取证时涉及到校外单位的,如遇不可抗拒或难以协调的因素,处理时限可不受上述工作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后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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